【隨緣家書大長篇 🇺🇸】 改寫歷史・水門事件小菜一碟:美國最高法院世紀判決之後
今年的美國總統大選固然會對全世界帶來深遠影響,但和選舉結果相比,美國最高法院就總統豁免權的最新判決,長遠效果可能更翻天覆地。 簡單而言,最高法院這次判決確定,美國總統執行公務時(official acts),只要是屬於「核心的憲法賦予的職責範圍」(core constitutional duties),都會享有「絕對豁免權」。這個判決以6:3通過,投贊成票的一如所料,都是共和黨總統委任的大法官。判決是回應大量針對前總統特朗普的刑事檢控,結果一出,相信大部分檢控都難以持續,甚至他已經被定罪的案件也會面對覆核。 當然,一如所有法律語言,以上判決也不是沒有迴旋空間和灰色地帶。第一個灰色地帶就是總統甚麼時候的行為才算是「非公務行為」(unofficial acts),而最高法院並沒有進行任何定義,只是交由每一宗案件的檢察官自行決定。第二就是甚麼是不那麼核心的憲法賦予的職責範圍,也是將波拋出去就算,沒有終極定義。 這樣說,貌似地方檢察官依然可以行使自己的獨立判斷去檢控前總統,前提是判斷有關行為是「非公務」或不屬於「核心的憲法定義的職責範圍」。但這裏又有一項技術性制約,就是這次判決指出,總統只要在執行公務,這個過程本身也是豁免範圍之內,也就是不能作為任何涉及其「非公務」檢控的證據。根據這邏輯的極端例子,例如總統向公務範圍接觸的聯邦密探下令暗殺政敵,有關證據都是「公務行為」過程中作出,就算暗殺政敵本身應該不是他的「公務」(其實連這點是否確定、根據現判決都很難說),也不能以有關證據指控。由於類似行為高度機密,很難有其他證據,客觀效果可能就會類似「不提證供起訴」,變成變相放生。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位保守派法官對上述涉及證據的豁免也有不同意見,可見這是高度爭議中的高度爭議。 另一個判決沒有明確作出、但肯定會出現的議題,延伸自上述討論,就是豁免權是否也適用於為總統執行公務的其他公職人員。要是總統下令暗殺政敵,他不會是自己動手殺人的人,要是最終他本人得到豁免、或涉及他的部份沒有證據可以提供,但動手殺人那位執行「公務」的特工,卻證據確鑿地被判重罪,邏輯上就很不合理。不過歷史上也不是沒有先例:尼克遜總統因為水門事件下台,被下一任總統福特特赦,但在水門事件為尼克遜掩飾的白宮律師 John Dean ,就被判罪成坐監。 對這次判決,John Dean 自然最有過來人的發言權。現年已經86歲的 John Dean 讀完判決之後,高呼要是當年最高法院已經有這樣的判決,尼克遜就會挺過水門事件、繼續做總統,而尼克遜被指策劃水門事件的錄音帶根據上述判決,也不可能作為呈堂證供。他沒有直接說自己在平行時空還是否要坐牢,不過言下之意,已經非常清楚。 換句話說,這次判決肯定大幅度擴大了美國總統的權力,到了接近不受任何制約的地步。 投贊成票的保守派大法官認為,要是總統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擔驚受怕,擔心會被後人秋後算賬,這會令政府執政過程舉步維艱。然而這已經是一個哲學辯證,多於純法律問題:現在的判決要是可以杜絕新總統對前任施以報復,就是假定總統可以將人性最劣根性推至極端,同一道理,卻又如何杜絕總統自己在其他範疇推向極端去以權謀私?要論對國家帶來的潛在損害,後者豈非更嚴重?要是美國前任、後任總統有一定道德規範制約,又怎會需要明文保護?要是美國總統都被假定毫無道德規範制可言,這樣的條文保護了一個小漏洞、放棄了無限大屏障,又豈非得不償失? ▶️ 美國之音任敬揚:天下大亂:特朗普被判34項罪名成立之後,未來幾個月甚麼都可以發生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ipuIaWKe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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