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1962年開始修改國籍法,自此香港人的 CUKC 大英帝國公民身份,才開始出現急速改變,權利大幅度受限。除了這一點,整個英國修法過程,對今日的香港人而言,另外還有好些啟示。
1962年的新法在1962年4月通過、7月生效,入面寫明除了符合最新居英權定義的「大英帝國公民」以外,在生效前兩年內,因為任何原因進入英國本土的 CUKC 和英聯邦公民,都可以繼續留在英國。換句話說,大概有3個月的窗口,讓有心成為「本土英國公民」的香港 CUKC 走到英國,配合「抵壘政策」。
更重要的是,1962、1968、1971年這幾條國籍法案,都一致以屬地原則演繹「居英權」。換句話說,到1982年12月 CUKC 這身份被廢止之前,包括香港人在內的任何 CUKC 只要在英國出生,都依然會擁有居英權。
也就是說,1962-1982年間,英屬香港的任何 CUKC 只要成功進入英國,無論是拿工作簽證入境也好、旅行簽證入境也好、學生簽證入境也好,只要在英國境內誕下下一代,子女就已經是英國公民。
1983年之後,就算兩個持有 BNO 護照的香港人在英國生子/女,子女也不會自動得到英籍,因為新例寫明必須父或母其中一人是 British Citizens 、或起碼擁有「永居」身份,本地出生的子女才能自動入籍。甚至到了今天有了BNO5+1計劃,BNO持有人在英國誕下子女,要申請英籍,也只能等待父母入籍在可以,暫時只能被逼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去出境旅行(雖然據說政策推行初期,曾經有成功一出生即入籍的案例,但後來英國政府統一了政策,似乎已經沒有了模糊空間)。
而且在1962-1982年之間,只要在英國找到工作的香港 CUKC,最終也可以憑這五年工作經驗,在1982年12月變成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s)。雖然1962年開始,香港的 CUKC 到英國工作已經要申請工作簽證,但如果是留學生在英國畢業後找工作,始終相對容易。從事任何工作住滿五年就可以入籍這點,相對 BNO5+1 出現前投資移民的入籍門檻,自然要低得多。
雖然當時資訊流通沒有今日暢順,但整整二十年的窗口,香港人不可能不知道,也肯定有不少香港人用這個窗口,讓自己變成了 British Citizens。當然,這些窗口今天已經全部關上,但從 BNO5+1 的出現可見,世事變幻無常,有一些基本原則始終是適用的:在文明國家的出生、工作經驗、家庭聯繫,有總好過沒有。如果一生人都沒有離開過自己地方的經驗和打算,就算忽然成功拿到另一個國籍,要生存下去,都會面對大量挑戰。
未雨綢繆,歷史始終會肯定有準備的人。
▶️ 陳文敏:BNO的前世今生,中方反制有用嗎?(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FLkC93U7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