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香港回憶:補漏拾遺篇 82】 打官司要求重奪英籍的尼日利亞案例,對香港人的重要啟示
BNO5+1推出之前,香港人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回本來擁有、但被1963年以來連串新法剝奪的英籍居英權?我曾經非常認真研究過這個題目(關於和家庭有關的日內會再談),因為這幾條法案都頗有模糊之處。然而經過一宗來自尼日利亞人的案例,恐怕已經一錘定音。 這案例很少香港人留意,甚至是不少移民律師也不很清晰,然而它的訊息量是巨大的。這裏會嘗試用非法律語言,純粹介紹背後的理據。 這宗案件來自尼日利亞人Ikponmwosa Ize-Iyamu ,他認為他的英籍居英權被不當剝奪,原審其實判他勝訴,後來英國內政部終極上訴後,才被改判敗訴。 他出生於1975年,當時尼日利亞已經獨立15年,他自然是尼日利亞公民。不過他強調父親1933年在尼日利亞出生時,享有大英帝國公民身份(CUKC),當時擁有居英權;他母親1941年在當時的英國殖民地聖基茨--尼維斯--安圭拉出生(聖基茨--尼維斯在1983年獨立,安圭拉今天依然是英國海外領地),也享有大英帝國公民身份。而且她母親在他出生後,已經成功歸化完整、有居英權的英籍;而她母親的上一代,也都是在聖基茨出生的大英帝國公民。 這一切,都令他認為應該可以通過父母、祖父母曾經擁有的大英帝國有居英權的公民身份,取回他應有的英籍和居英權。 最後,他的申請被全部駁回,自此英國法院對前殖民地公民的國籍申訴,基於以下演繹,才算是真正滴水不漏: 1. 這位尼日利亞人的父親的大英帝國公民資格,已經在1960年尼日利亞獨立時喪失,所以他本人在1975年出生的時候,父親已經不是大英帝國公民,沒有任何英籍可以傳承。 2. 他母親雖然在他出生時,依然有大英帝國公民身份,但當時已經通過了新的英國國籍法,列明 CUKC 要有居英權,必須在英國本土出生 / 被領養 / 歸化或註冊,而他本人和她母親都不符合資格,所以也沒有居英權可傳承。 3. 他母親雖然後來成功歸化英籍,但並沒有在他出生之時完成,所以他依然不符合出生時父或母是英國本土公民的要求,亦不能被母親歸化時作為已成年子女而一併入籍。 4. 本來的條文有提及,一個 CUKC的祖父母如果擁有 CUKC「so had it」,兩代後的孫子也可以申請英籍。本來按字面解釋,祖父母只要有大英帝國公民身份、當時有居英權,孫輩就符合要求。然而在這個案例,英國法院清晰釋法,說「so had it」的意思,其實是「和要求其他人有居英權必須在英國出生 / 被領養 / 歸化 / 註冊一樣」,否則某人的CUKC 父母和英國本土沒有淵源而沒有居英權,但 CUKC 祖父母和英國本土沒有淵源卻可以製造居英權給孫子,明顯於邏輯不合。 基於這一籃子原因,這位申請人的所有通路都被封殺。 試想如果以上任何一條路可通,已經有大量香港人可以用這些渠道合法取回居英權,例如出生時有其中一個祖父母有大英帝國公民身份。 關於最後一點,明天再談談祖父的故事。 ▶️ 陳文敏:BNO的前世今生,中方反制有用嗎?(上)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FLkC93U7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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