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要求萬多名通過「大陸配偶」渠道取得中華民國身份的「陸配」「補件」,提交已經在中國大陸「脫籍」的證明,否則就要在三個月後遣返,激起台灣社會熱烈討論,也有港人擔心類似政策未來將來會應用到在台港人身上。對這議題,我想有以下十點細節應該釐清,才能避免立場先行的情緒化討論:
1. 首先,很多陸配在台灣宣揚統一,配合中共政權進行文攻武嚇和統戰,危害中華民國國家安全,這是客觀事實,自然應該嚴肅正視。另一些人鑽空子在台灣領取福利(台灣健保確是價廉物美),同時又未放棄中國大陸的福利,概念上自然也不公平。
2. 正如台灣政府強調,法律一直都有要求陸配來台定居時,要提供取消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如果單純是對一些以往未提供、而又被「隻眼開隻眼閉」處理的案例要求補件,自然是合理的。但如果那些案例其實多年前已經「依法」通過了,只是有關單位得到脫籍證明後丟失了、或告知這份證明不再需要,現在才要當事人求重新提供,就自然是不合情理的。
3. 兩岸政府都不承認對方的護照,不認為這是「國與國關係」,所以台灣難以要求陸配退出自己根本不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然而「戶籍」和國籍無關,算是一種兩岸有默契的灰色地帶。然而如果日後中國大陸政府對所有申請要求取消戶籍的公民,都提供「合理證明」,而不承認定居台灣是「合理證明」,則可以令台灣的政策變相失去可操作性。如此被動,通常是政府大忌。
4. 如果兩岸關係欠佳,而當事人又必須親身回到中國大陸才能取消戶籍,因應該人在台灣的言行,很可能構成風險。近來就有一個著名例子:八旗出版社總編輯富察就是因為要回到中國大陸辦理脫籍證明而被捕,至今還在獄中。很多聲援他的台灣綠營朋友,也覺得因為這樣的原因而逼他冒險回到中國大陸,未免太不值得,台灣政府的官僚程序對悲劇發生也有責任。
5. 所以對台灣政府而言,要有效防止陸配成為「第五縱隊」、或濫用福利,和避免強人所難、要求程序上根本達不到的條件,兩者之間,必須取得平衡,才能讓人信服。通常的合理做法就是在自己主權範圍可控條件下盡量完成。例如要求陸配對台灣政府交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宣誓成為中華民國公民後,只能以中華民國證件申請到中國大陸;如果日後被證明偷偷保留,就可以當作發假誓而遞解出境。起碼這給予了當事人選擇權,也沒有抵賴的空間。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