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政府忽然在無聲無息中,要求「完善議會」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舉行「聯席會議」,提出「按《基本法》23條本地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強調會儘快刊憲實施。這次走過場屬於所謂「先訂立,後審議」,也就是港版「依法先斬後奏」。雖然一切都是形式主義,但忽然推出「附屬法例」,自然不會是沒有自主性的「新港府」開OT,大概官場中人沒有人會懷疑是有人傳旨下來。而根據中國國情,所謂「依法」,從來都是為了某個原因而修改法律條文,常態是削足就履,而不會相反。
那究竟這次的新附屬法例,劍指何方?從以下幾個細節,大概有一定端倪:
1. 根據《國安法》,其實「需要時」(aka佢鍾意時),中國的全國性法律已經在香港生效,前提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三項特別情形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下,特區政府或公署可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對有關案件行政管轄權」,然後這宗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判罰等,全部都是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而不是《港區國安法》。換句話說,也就是被捕人士可以合法「實質送中」,早就「堵塞」了《逃犯條例》的「漏洞」。
這次附屬法例的補充,是正式寫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換句話說,國安公署可以根據尚方寶劍,說某宗香港大案香港人不懂處理,要直接辦案,但又需要直接調動香港公務員配合。目前國安警早就是國安公署的工具,附屬法例的意思更多是其他公務員,也必須接受國安公署直接指揮。例如如果調查設計國際交易的「罪案」,財金官員就需要全面配合。
2. 大概預計了由北京直接派人的國安公署,去直接指揮香港本土公務員,就算目前後者是多麼馴服也好,也會有人「軟抵抗」,或向其他人基於良心不安或其他原因,而洩漏所作所為。於是附屬法例有了這一段:「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國安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亦會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 這應該是為了(1)度身訂造。
3. 《港區國安法》已經寫明,如果是國安公署的中國大陸人員在「新香港」執行職務,「不受特區管轄」、「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搜查」,也就是「因工作需要」殺人放火都無罪;但這只是刑事層面,依然有一個民事層面的「漏洞」。現在的附屬法例,則為這批大內密探「訂明民事免責條款,以確保有關機構或人員在配合公署職務行事時,無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風險」,也就是就算他們「執行職務」時損壞了私人財產、打傷了人,受害人也不可以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如果是這類個人層面的追討賠償,也許還是「小事」;但如果國安公署「執行任務」時令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損,而後者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那就可以是天價。
我們不知道具體有甚麼「大案」醞釀出現,要這些條例如此逼切地即時生效。但如果把「李嘉誠賣巴拿馬運河港口營運權國安大案」放在上述框架內閱讀,純粹在邏輯層面,就頗為吻合。當然,這純粹是邏輯推論,如有雷同,實屬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