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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緣家書大長篇】 「協助潛逃者資金罪」,訂立第一天開始就變質
【隨緣家書】
2025.07.02

「新香港」拘捕郭鳳儀父親和哥哥的「罪名」,據說是《基本法23條》的所謂「協助潛逃者資金罪」。這條「法律」的「立法」原意,邏輯上,應該是避免所謂「潛逃者」 得到金主支援。

雖然「新港府」自稱這是「宇宙通用」,但外國的僱主只會置之一笑,許智峯的澳洲律師樓不會在意,郭鳳儀的僱主HKDC 自然更不會理會。於是,真正能夠打擊的,就只有「新香港」牆內的潛在僱主、金主。但就算沒有這樣的「法律」,所有人都有common sense,早就會本能地 cutoff。

於是,這條「新香港」「法律」從第一天開始,真正用途和字面含義相比,早就變了質,變成可以用來「搞屋企人」的所謂「法理」依據。因為家人之間的所有往來,就算是已經公開脫離關係,也總會剪不斷、理還亂。

例如簽保單。

我們不知道這次郭鳳儀父兄被捕、到了要立刻還押不能保釋的具體細節。然而純粹根據公開資訊,如果只是「改保單」,把受益人的名字改變,根本不涉及處理被通緝人士被凍結的財產。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如果這是她本人的財產,根據「新香港」法律,理應早就被凍結,根本無可處理;如果只是家人名下,更是完全和所謂「案情」無關。

如果這樣的罪名可以成立,入罪方式就可以五花八門。

例如請對方飲一杯咖啡,已經可以是「為潛逃者提供資金」,足以未審先囚。再誇張一點,根據這樣的「邏輯」,如果一名海外被通緝人士希望見家人,而家人自費坐飛機到海外見面,也可以是「協助潛逃者資金」:因為見家人是潛逃者的需求,這個需求需要資金來達成,所以含有了金錢價值,那家人自費買機票,豈非等同為潛逃者提供經費去滿足對方?

那潛逃者付款為家人買機票,請他們來見面,又是否可以?根據這樣的「邏輯」,也不能,因為這反過來,等同接受通緝人士的資助,等同「同夥」,同樣可以拘捕。

所以這些「法律」的本質,就是逼人斷六親。

就算是《國安法》、23條以外的舊法律,只要在「新香港」,也會有同樣效果。年前李卓人的太太、姨仔相繼被捕,姨仔的罪名是所謂「妨礙司法公正」,具體行為,不過是「刪除電腦內的資料」,這樣就被判監半年。除了最親近的人,又有誰可以接觸政治犯的私人物品?但只要接觸了,不是中這一條、就是中那一條,反正總有一條適用。

而且這樣的「法律」,恐怕也不會有追溯期。舉例,郭鳳儀在2023年7月開始被「新港府」正式通緝,理論上,和這一名所謂「潛逃者」有關的法律,頂多也只能在這一天後生效。但有關人士被通緝,自然是因為那一天之前她們做了某些事,不可能是因為通緝當日的某件事就被通緝。那如果她的家人在2022年「改保單」,又是否依然可以根據《基本法23條》拘捕入罪?正常法治社會自然認為不可能,但觀乎「新香港」國安法官的演繹方式,自然沒有甚麼一定說不通。

最令人氣結的是,這些招數是「有效」的。沒有任何人樂見父母要無緣無故坐牢,看見這一幕的痛苦,可想而知。很多中國海外民運人士以往常說:要走這條路,只能是孤兒、單親、一無所有,而且終生也要無兒無女、無親無故。其實,他們絕大多數也做不到,但這是經驗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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