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英國的制度放入更廣闊的比較視野之中,英聯邦公民可以在英國投票的特殊性,就會逐漸浮現。在絕大多數現代國家中,投票權與國籍之間的關係相當明確:政治參與被視為公民身份的一部分,而非居留或歷史連結的延伸。即使在部分制度較為開放的地方,外籍居民所享有的投票權,亦多限於地方層級,並往往與居住年期或雙邊協議相關。
相較下,英國對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公民的安排,顯得十分不同。這種不同,並不在於其範圍特別廣泛,而在於其邏輯並不依賴互惠。換言之,這並不是一套「你給我,我給你」的制度,而更像是一種單方面維持的分類。
在大英帝國逐步解體之後,多數前殖民地國家已逐漸重構他們自身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制度。例如澳洲在1980年代後期開始,就逐步收緊非公民的投票資格,僅保留少量歷史過渡安排;加拿大亦未建立讓英國公民參與國家選舉的制度。即使如紐西蘭這類較為開放的例子,其投票制度基礎亦在於居住與制度整合,而非英聯邦身份本身。
我們也可以比較英國對歐盟的安排。英國脫歐前,歐盟國家的公民在英國也可以「局部投票」,參與地方選舉(如果符合居住要求),但不能參與國會選舉,因為國家層面的國會選舉只是限於昨天談及法案定義的 Commonwealth citizens 才能參與。到了現在英國脫歐,歐盟公民自然也沒有了任何投票權。換句話說,英國就算是在歐盟時期,邏輯上,也視英聯邦為比歐盟更和英國本身利益整合的實體存在。而且這也不是英國主動賦予的,而是歐盟的法律:Article 22(1)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 (TFEU) 對所有會員國的要求。
以下是簡單的英聯邦三國選舉要求和英國本土的對比:
一、澳洲:1984 年的一刀切切割
澳洲是解釋「互惠權利消失」最經典的案例。在 1984 年之前,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s)在澳洲其實是享有投票權的,但隨後澳洲的法律完全轉向「主權國家主義」。關鍵法案是Commonwealth Electoral Legislation Amendment Act 1983 (於 1984 年 1 月 26 日生效),規定只有澳洲公民(Australian Citizens)有權登記為選民。原本在名冊上的英國臣民雖然獲得了「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 clause)」保留權利,但自此之後,任何新抵達澳洲的英國人皆被視為「外國人」。
二、加拿大:徹底的公民權掛鉤
加拿大與英國的法律切割得更為徹底,它的選舉制度早在 20 世紀中葉之後,就完全排除了非公民參與。關鍵法案是 Canada Elections Act (現行版本 S.C. 2000, c. 9),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加拿大公民(Canadian Citizens)、且年滿 18 歲者,方可投票。加拿大並未給予英國公民或大英國協公民任何優待。
三、紐西蘭:基於居住而非英聯邦身份
紐西蘭雖然是少數允許非公民投票的國家,但它的邏輯與英國的 ROPA 1983 完全不同。關鍵法案是 Electoral Act 1993,法案允許所有未入籍紐西蘭的「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s)」在居住滿一年後投票。這與你是否英國公民、有沒有英聯邦公民身份完全無關,例如一個中國公民在紐西蘭得到PR 身份、住滿一年後的投票權,與一個英國公民是一樣的。這反襯出英國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的特殊性:英國是基於你的「歷史標籤」(BNO/Commonwealth)」、再加上社會參與(居住)給予權利,而紐西蘭是純粹基於你的「社會參與(居住)」 就賦予投票權。
在這樣的背景下,英國的安排更像是一種歷史關係的延續,似乎仍想展示帝國的軟實力,而非當代制度設計的產物。它既不依賴對方國家的回應,也不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取得對等地位。這種單向延續,使得「英聯邦公民」不僅是一個法律分類,同時也成為一種帶有歷史記憶的制度。
若從制度本身的運作來看,這種安排或許可以理解為一種「不同法律領域之間的偶然不同步」。1981年的國籍改革,已經清楚地將英國從帝國式的身份體系中抽離,重新建立以主權與邊界為核心的公民分類;然而,兩年後的選舉法,卻並未完全跟隨這一轉變。
這種不同步,並不一定源於某種明確的政策選擇,而更可能來自立法過程中的延續與累積。當不同時期的法律在沒有被完全重構的情況下並存,它們之間的邏輯便有可能出現錯位。於是,一方面是日益收緊的國籍與邊界制度;另一方面,則是仍然保留開口的選舉資格。
這種錯位,在近年的制度調整中亦隱約可見。隨著英國脫離歐盟,對歐盟公民的選舉權安排逐步轉向以雙邊協議為基礎,顯示出一種更傾向互惠與對等的制度取向。然而,對英聯邦公民的安排,則未有出現相應的整體重構,依然維持獨一無二的「英聯邦公民及所有 British Nationalities 的選舉權」。BNO護照持有人在英國的投票權,也就順利延續至今。
與其追問這張選票「意味著什麼」,各自作出各種過度解讀,不如認真履行它的權利:最直接的回應,其實也相當簡單:行使投票權,投票就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