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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關評 🇨🇳🇺🇸】 「魯比奧」與「魯比歐」:中國制裁令背後的「管理哲學」
【國際關係深度評】
2026.05.18

美國國務卿 Marco Rubio 早已被中國制裁,理論上本應被禁止入境中國,現在中國高規格接待他陪同總統特朗普訪問北京,究竟算不算違反自己的法律?這個話題看似是「網絡抽水」,反正中國邏輯永遠都是「對」的,但其實,背後也反映了某些值得思考的管理哲學。這些結構,就不能等閒視之。

坊間其中一個最流行的解釋,認為中國近年把 Rubio 的中文譯名逐漸統一為「魯比奧」,而不是早年常見的「盧比奧」,或制裁名單中的「魯比歐」,因此 technically 不算是同一人。這個說法當然很有娛樂性,但大概未必完全可信。「魯比奧」這個譯法,早在2015年新華社報道已經存在;2020年中國外交部制裁公告使用的「魯比歐」究竟是否刻意為之,則不可考。對這個人,中國官方長期存在多種譯法,起碼不是現在才突然「改名」。

比較合理的理解,不是北京臨時粗糙地自圓其說,而是中國官僚系統本來就長期容許高度模糊與彈性,正如中國憲法是一部不太剛性、講求「授權法」的「柔性憲法」。根據 202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字面上,確實建立了一套正式法律框架。其中最關鍵的是第六條:

「有關部門可以決定採取下列反制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居留許可;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而同一條文後段寫明:

「有關部門有權決定將有關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暫停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魔鬼在細節。要閱讀中國式法律,重點通常都不是內容,關鍵也不在「制裁」,而在幾個字:「可以」、「有權」、「暫停或者取消」。換句話說,法案不是 mandatory obligation,而是 discretionary power。北京從來不需要正式撤銷制裁,只需要「有需要的時候」選擇不執行,或者暫停適用即可。至於甚麼是「有需要時候」,這是 discretion,自然100% 掌握在政權手中。就像怎樣演繹「一國兩制」,空間可以極度不同。

中國式制裁真正針對的,很多時並不是名單上的人本身,而是名單以外,仍然需要進出中國市場的其他人。目的只是要通過這些行動,製造寒蟬效應,讓那些可能需要到中國做生意的外國人投鼠忌器,就已經達成。至於名單上的人名本身,也就只是稻草人罷了。

那中國官方對被制裁的 Rubio 成功入境、成為貴賓,又有沒有甚麼說法?

外交部曾經有一個很有趣的解釋,說對 Rubio 的制裁,只是「針對他擔任參議員期間的涉華言行」。換言之,北京 implicitly 把:「參議員 Rubio」與「國務卿 Rubio」 視為不同 political context,不至於是「兩個人」,但起碼是「兩個人設」。

咁都得?當然得。在中國語境下,這種邏輯並非完全荒謬,因為某程度上,它也和西方法律中「official capacity 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有某種相似之處。只是中國從未 elaborated 一套完整的成文 doctrine,而是選擇保持模糊,去為我所用。如果另一個名單上的人以為根據同樣準則,以為自己已經不在制裁之列,以西方法律標準演繹中國法律,往往就會鬧出笑話。

這種做法,並不只出現在 Rubio 身上。六四後被列入通緝名單的學運領袖李錄 ,大概是更戲劇性的例子。他是六四領袖流亡後發展得最成功的一人(當然這是世俗層面的「成功」,同路人不一定同意),成為了畢菲特的左右手,後來曾以「美國投資人」身份返回中國大陸。中國官方從未正式宣布撤銷他的通緝狀態,也沒有公開作出任何法律解釋,外界普遍理解為北京在實際操作上採取了「特殊處理」,或默許態度,「你懂的」。

更有趣的是,李錄本身的名字,就像「盧比奧」、「魯比奧」與「魯比歐」,長期亦存在「李錄」與「李禄」等等不同寫法。這當然涉及簡繁體與官方字形等技術問題,但同樣反映中國行政系統對名字、身份、標籤,一直存在高度彈性,必要時,連這些也可以拿來善用,讓坊間自行猜度。反正最關鍵的不是名字,而是中國官方從未真正解釋李錄如何重新入境。對通緝令,形式上不推翻,實際上不執行,這種 discretionary power,本身已經是一種 governance style。

如果再往前推,還可以參考國共內戰後的戰犯名單,與及名單上的二號人物,蔣介石的副總統、桂系軍閥領袖李宗仁 。1948年,李宗仁被列入中共公布的「戰爭罪犯名單」,後來亦曾被官方歷史敘事形容為解放軍「通緝」的「重要戰犯」之一。然而李宗仁一直是中共的重點統戰對象。1965年,他從美國高規格返回中國大陸,由周恩來親自安排接待,瞬間由「反動派」重新變成「愛國人士」。但中共從來沒有真正以現代法律程序方式,「撤銷」李宗仁的「戰犯」身份。沒有正式平反、沒有法院撤案、沒有法律 rehabilitation,就直接重新定義他的政治身份。

對統戰對象維持舊label,也是一種管治手法,小辮子不能摘掉。中共政治文化固然可以正式翻案、平反,但更可以不 erase 舊標籤,而是容許多種互相矛盾身份同時存在,再由當刻政治需要,決定哪一種身份被 activate。這個「制度」下,就算平反了,反正也不代表一勞永逸。今天對你客客氣氣,但「需要時」,明天依然可以把你「法辦」。

事實上,文革期間,李宗仁倖免於難,也只是僥倖,「僥倖」在於他早死。他的夫人郭德潔就沒有這麼「幸運」,文革期間曾被紅衛兵抄家、批鬥,生活狀況急轉直下,後來據部分回憶錄與研究,她長期處於半軟禁、受監控狀態,距離風光回國,不過幾年。 

相比之下,美國制裁體系就非常不同。美國大部分現代制裁,建立於《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之上,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名單則列出被制裁人士的出生日期、護照號碼、別名、地址、其他特徵和資訊,形成高度 database 化、compliance 化的體系。 要移除名單上的人名自然也可以,但根據美國法律,通常需要總統行政命令、財政部行政措施、OFAC 一般許可(general license)、豁免(waiver),或正式除名程序(delisting procedure),才能真正解除。很多制裁也有正式的檢討機制(review mechanism)。因此,美國極少出現人仍在 sanctions list,但大家當無事發生的情況。程序上,必留痕。

中國則不同。《反外國制裁法》本身已經把「暫停」、「取消」、「其他必要措施」全部寫進法律,卻幾乎沒有 elaborated procedure。這反映的,不只是「中國雙重標準」,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 governance logic:美國制裁的核心,是限制行動;中國制裁的核心,是傳播訊號。美國制裁建立於 precision、traceability、compliance;中國制裁機制講求的卻不是一致性、formal legal consistency,而是政治傳訊效果,與及充滿彈性的 political manageability。

所以,林鄭月娥不是 Rubio,還是不要太早訂機票到美國,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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