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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derlines|EP1|研究導讀】 Rose的同居男友:英國法律如何理解同居與Civil Partnership?
【Borderlines】
2026.07.24

Rose 和伴侶已經一起生活多年,也有孩子。在很多人眼中,他們早已是一個完整家庭。談起婚姻,她笑說,自己一直很想正式結婚,只是丈夫來自 Romani 家庭,按照家族傳統,父母早已安排伴侶,只要一起生活、建立家庭,已經是一家人,不一定需要舉行婚禮,也毋須辦理法律手續。Rose 說這番話時,腦海不期然浮現一個問題:如果在英國沒有正式結婚,法律究竟如何看待這段關係?

不少香港人聽過一個說法:在英國,同居足夠多年,就會自動成為法律上的夫妻。英國人甚至有 common law husband、common law wife 這些說法,令人以為法律真的存在「同居婚姻」。然而,事實剛好相反。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一直強調,所謂 common law marriage 根本不存在。無論一對伴侶共同生活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起供樓、共同養育孩子,法律都不會因為時間,而自動把他們視為夫妻。

婚姻之所以重要,不是因為一場婚禮,而是因為它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關係。完成婚姻登記後,夫妻之間享有一系列法定權利。日後如果離婚,法院可以重新分配財產,不會只看業權屬於誰,也會考慮雙方收入、照顧家庭的付出、子女需要,以及未來生活能力。配偶亦享有法定繼承權,在不少情況下可以繼承遺產,也涉及退休金、生存者福利、稅務優惠,以及其他家庭法上的保障。

這些權利,都不會因為同居而自動出現。

很多人會問,如果兩人已有孩子,像 Rose 那樣,情況是否不同?答案同樣是否定的。英國法律把伴侶關係和親子關係分開處理,父母是否結婚,不影響孩子本身的法律保障。即使父母沒有結婚,雙方仍然需要承擔照顧子女的責任,包括生活費、教育安排及照顧責任。法院處理相關糾紛時,始終以孩子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保障的是孩子,不是伴侶。換句話說,有孩子,並不代表父母彼此自動取得婚姻帶來的法律權利。

最容易令人跌入陷阱的是遺產。假如一對同居伴侶一直沒有結婚,也沒有訂立遺囑,其中一方突然離世,生還伴侶通常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即使共同生活二十年,共同供樓,共同養育孩子,在法律上仍可能一無所有,只能向法院提出申索,而且結果並無保證。

然而英國法律雖然一直強調,同居人士並不享有配偶的法律地位,亦不會因同居多年而自動取得任何遺產繼承權,但法律並非完全沒有保障。《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訂立了一道安全閥,容許符合資格的同居伴侶提出申請。只要申請人在死者去世前,連續兩年與其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就可向法院要求「合理的經濟供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法院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關係長短、死者對申請人的責任、遺產規模等因素,再決定是否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出安排。不過,這並非自動繼承權,而是一項由法院酌情決定的補救機制,因此,結果遠不如正式婚姻所享有的法定保障。

今日英國還有另一個選擇:Civil Partnership(民事伴侶)。這項制度於2005年設立,最初只適用於同性伴侶,希望提供與婚姻相近的法律保障。2019年開始,異性伴侶亦可以登記。現在Civil Partnership 與婚姻的法律效果已經十分接近,兩者同樣需要正式登記,同樣享有財產分配、繼承、退休金、生存者福利、稅務安排,以及家庭法上的保障。

多年來,不少英國法律學者和民間團體主張,法律應為長期同居伴侶提供基本保障,以免經濟較弱的一方陷入困境。反對者則認為,婚姻本來就是一項自願法律選擇,若法律自動把同居視為婚姻,反而削弱婚姻制度本身的意義。改革的討論一直存在,法律始終沒有走到那一步。

Rose 說,她一直希望有一天正式結婚。起初以為,那只是她對婚禮的一個願望。了解英國家庭法之後,才發現她追求的,不只是婚紗、戒指和儀式,而是一份法律上的確認,一份在意外、疾病、分離、甚至生命終點,仍然存在的保障。Rose 的故事,正好提醒我們:愛情可以自然發生,法律身分卻不會,就算吉卜賽人的傳統真是這樣,也難以被法庭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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