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伊斯蘭婚姻最熟悉的一件事,大概是「男人可以有四個老婆」。在現代西方社會的眼光下,這往往被視為伊斯蘭保守、父權、男女不平等的證據。這樣的批評當然不無道理,傳統伊斯蘭婚姻制度容許一夫多妻,卻不容許一妻多夫,本來就不是一套性別對稱的制度。不過如果暫時放下這個批判,純粹從婚姻制度的角度出發,背後其實有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為甚麼婚姻必須是一對一?
《古蘭經》談到多妻制時,大家最熟悉的是第四章第三節:男人可以娶二、三、四名妻子,但如果擔心不能公平對待,就應該只娶一人。二十年前,我到香港愛群道清真寺,楊教長就是這樣和我們講解的。換句話說,這並不是毫無條件的「四個老婆配額」,而是將多重婚姻與責任綑綁在一起。
更有趣的是,同一章第一百二十九節又說,即使你如何努力,也不可能在妻子之間做到完全公平。兩段放在一起看,很有哲學意味。人可以同時與多於一個人建立感情和家庭,但不能因為自己的感情,而逃避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宗教又承認人的感情本身很難被數學式平均分配。愛不是每人25%,但責任必須盡量公平。
當然,傳統伊斯蘭法走到這裏就停了。它接受的是一夫多妻,不是一妻多夫,更不是今天所謂的 polyamory。但假如我們把七世紀阿拉伯社會的性別結構拿走,只保留「一段關係可以容納多於兩個人,但參與者必須知情,而且必須承擔責任」這個原則,事情就變得很有可塑性,而且,可能更符合人類的生物學屬性。
既然可以是一個丈夫、三個妻子,為甚麼不可以三個妻子、一個丈夫,但三名妻子彼此也有自己的關係?為甚麼不可以兩個丈夫、一個妻子?又或者兩男兩女?甚至不一定涉及性關係:一個已婚男人,可能有另一個男人是他一生最親密的朋友,彼此分享生活、秘密、旅行、工作和情緒,親密程度超過一般夫妻,只是沒有性關係,又或者有。今天我們大概會用一個很現代的字叫它 bromance,但從人類關係的角度而言,它又何嘗不是一種伴侶關係?
這令人想到,現代婚姻特殊的地方,不只是要求「性排他」,而是要求「全面排他」。這是有違人性的。
我們往往期望一個配偶同時是愛人、性伴侶、最好朋友、旅行伙伴、共同家長、生活拍檔、經濟共同體,也是最重要的情緒支柱。結婚之後,理論上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位置都要排在配偶之後。這種安排在很多人看來,起碼口中說理所當然,但其實對人類歷史而言,未必如此自然。過去一個人的不同需要,本來就可以由家族、朋友、宗教社群、同性知己和婚姻分別承擔。
伊斯蘭婚姻觀最值得思考的地方,不是「四個老婆」,而是它提出了另一套衡量婚姻倫理的方法:婚姻最重要的,究竟是人數,還是責任?假如四個成年人彼此知情,沒有欺騙,清楚自己的位置,也願意承擔對其他人的責任;另一邊廂,一對完全符合社會規範的一夫一妻夫妻,卻長期互相隱瞞、控制、背叛,甚至只是因為制度要求而勉強留在一起,究竟哪一段關係比較「道德」?
我沒有答案。
我們習慣把「忠誠」和「排他」當成同義詞,其實兩者並不完全一樣。忠誠可以是不欺騙、不遺棄、履行承諾、承擔責任;排他則只是規定某些關係只能與一個人建立。兩者經常重疊,卻沒有邏輯上的必然關係。
好了,就寫這麼多,不要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