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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關係日評】 中國《國防動員法》:戰時會受到甚麼影響?
【國際關係深度評】
2026.09.03

🇨🇳🇭🇰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新修訂《國防動員法》,將於10月1日起實施。當然,這並不代表中國即將進入戰爭,但明確規定了一旦國家實施「國防動員」,政府可以如何將人口、企業和民用資源轉化為國防力量。這是一部相當切身的法律,值得在純法律層面理解。

首先是人員動員。一旦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符合條件的全體中國公民就有義務承擔「國防勤務」,包括支援軍隊作戰、救助戰爭災害、和協助維持社會秩序。一般而言,18至60歲男性、18至55歲女性都可能被動員;具有特殊專業技能的人員,更可能不受上述年齡限制。

這並不等於全民當兵。例如醫生可能被調配到戰時醫療體系,貨車司機可能協助軍事運輸,電訊、網絡、工程和能源人員則可能負責維持重要基建。法律亦要求交通、郵政、電信、網絡安全、醫療、糧食、建築、能源等單位,平時已建立專業保障隊伍,總之人人有份,永不落空。

第二是民用資源徵用。政府在動員期間,可以「依」法徵收或徵用任何企業和個人的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場所等資源,甚至按軍事需要進行改造。使用後,原則上需要歸還,若有損失則「依法」補償。對民企而言,影響可能更直接,因為政府可以要求企業承擔戰略物資和產能儲備;軍品相關企業,則可能被要求轉產或擴大生產。換句話說,一旦進入大型戰爭,部分民企可能從正常商業運作直接轉入戰時生產,變相成為政府一環。

此外,政府亦可以對金融、交通、郵政、電信、新聞出版、資訊網絡、能源、醫療、食品和商業貿易等實施特別管制,並限制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的流動。因此,「國防動員」遠遠不只是徵兵,而是將整個社會由平時模式,轉入戰時模式。

那麼這套法律適用香港嗎?目前答案是:理論上,不適用。按照《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原則上不在香港實施,除非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防動員法》目前並不在附件三之內,所以即使中國大陸實施局部或全國動員,字面上,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

不過《基本法》第18條有一個重要的戰時例外: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因此要注意:宣布國防動員、和宣布戰爭狀態,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單純全國或局部動員,不等於《國防動員法》自動延伸香港;但一旦正式宣布戰爭狀態,第18條就提供了將相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憲制通道。屆時,《國防動員法》是否整部適用香港、香港居民是否需要承擔國防勤務、香港民企和交通工具是否可以被徵用,就完全視乎中央當時發布的具體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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