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宗荒謬的案例,其實有很多有趣法律概念,居然愈是學習,愈有味道。
梅艷芳母親覃美金女士離世後,「遺產KOL」梅啟明一以貫之繼續爭產,並表示會向妹妹留下的信託基金申請「後事費」,聲言若基金不肯處理,會上法庭云云。若純粹從法律角度看,他可以嘗試提出的路徑,是甚麼?
其實不外乎三條,而三條的力度相差很遠。
1)梅媽自己的遺產
假如梅媽沒有留下有效遺囑,梅啟明作為唯一的在世子女,理論上,可以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管理書,成為 administrator。因為梅媽沒有在世配偶,而他又是唯一有繼承權的子女,遺產最後,就可以按無遺囑繼承規則歸他。即使他未必最終得到全部遺產,administrator 也可以先用遺產支付合理喪葬費。
不過,這條路有一個根本限制:梅媽的遺產,和梅艷芳的遺囑信託,是兩個不同的財產池。梅啟明即使有權處理母親遺產,也不會因此自動取得梅艷芳信託基金的錢。但單是這一點,已經有足夠誘因,令其否認有任何遺囑的存在。
2)基金會信託文件有沒有授權或責任支付梅媽後事
若梅艷芳的遺囑或信託契據明文寫明,信託人除按月供養梅媽外,也要支付其合理後事安排,那梅啟明作為遺產代表、甚或梅媽兒子,也有基礎要求信託履行條款。問題是,公開資料一直只提到基金按月支付梅媽生活費,以及她身故後餘款捐作慈善用途。
「照顧梅媽」四個字,在人情上,可以包括送她最後一程,法律上卻未必。若條文實際寫的是「在梅媽在世期間支付生活費」,權利通常在她去世時終止。信託人不能因為覺得合理,便從原定捐贈的餘款中抽錢出來,除非文件本身容許。然而在梅啟明角度,一定可以找到「釋法」的字眼。
3)梅媽生前有沒有已到期但未收到的收入
這是最值得細看、也最容易被新聞標題掩蓋的一點。假如信託每月應付一筆固定生活費,而梅媽死亡前某幾個月的款項已到期、基金尚未付款,這些錢,便可能是梅媽對信託的既定債權。它們一旦進入梅媽遺產,administrator 可以用來支付喪葬費,再按遺囑或無遺囑規則分配。但若那筆錢只是「每月最多可申請多少」,仍要由信託人酌情批出,梅媽生前沒有申請或未獲批准,便通常沒有已產生的債權。不能把一年沒有領取的生活費,簡單乘十二後,算成遺產一部份。
如果梅啟明忽然為梅媽「伸冤」,説她被騙去了很多錢、很多人走數,完全不教人意外。
所以梅啟明若真的上庭,最重要的文件不會是他和母親關係如何,也不是外界覺得她應否風光大葬,而是三份文件:梅媽有沒有遺囑、梅艷芳信託的完整條款,以及死亡前有沒有已到期未付的款項。法律就是如此,現實的荒誕,就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