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張保仔,香港人往往想起長洲的張保仔洞、海盜船、藏寶傳說,或清朝水師追捕海盜的故事。但如果從經濟史角度研究,張保仔與鄭一嫂領導的廣東海盜聯盟,根本就是一個非國家個體(non-state actor),值得注意的不是他們搶了多少商船,而是他們如何將海上暴力轉化成一套相當成熟的收費制度。今日伊朗、美國的霍爾木茲海峽「買路錢」爭議,其實二百年前的張保仔,就示範過一次怎樣「行之有效」。
歷史學者 Robert J. Antony 專門研究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的華南海盜,他發現當時海盜集團早已不是一群沒有組織、隨機搶劫的亡命之徒。他們擁有龐大的船隊、武裝人員、岸上代理人、糧食供應商、會計及文書,還建立了與合法貿易互相依存的地下經濟網絡。
張保仔原本是被海盜鄭一擄走的少年,後來成為其養子。鄭一去世後,張保仔與鄭一嫂逐漸成為海盜聯盟的重要領袖。到了1809年前後,廣東海盜勢力達到高峰,擁有數以萬計的人員,足以對清朝沿海統治構成重大威脅。
維持龐大海盜組織需要穩定收入。海盜要購買糧食、武器、火藥、木材,維修船隻,還要養活手下及其家屬。如果只靠搶劫,不但收入難以預測,更可能令商船完全不敢出海。商船一旦消失,海盜自己也會失去收入來源。因此,廣東海盜逐漸發展出一套比單純搶劫更有效率的制度:收取保護費。
其中一種方法是出售通行證。商船可以透過海盜代理人事先付款,取得安全航行的憑證。遇上海盜時,只要出示通行證,理論上,就不會再被同一組織搶劫。Antony 記載,一名潮州富裕船東兼海盜代理人林武,曾向商人收取每艘船200至500銀元的通行證費用。這個價目未知是否張保仔本人訂立,但足以說明當時的海盜,已經懂得將暴力威脅變成制度化收入。
另一種方法是定期收費。有些商船每年或每半年繳交保護費,金額按照船舶大小及貨物價值調整。這種制度,與現代定期服務合約有某些表面相似之處:商人支付固定成本,換取在特定勢力範圍內經營的相對安全。
鹽船更是海盜的重要收入來源。清朝鹽業受到政府專賣制度管理,運鹽船隻航線固定,貨物價值容易辨認,自然成為理想收費對象。根據 Antony 引述的歷史資料,1805年前後廣東海盜曾向鹽船收取每100包鹽50銀元的通行證費用。這與直接搶走鹽貨不同:海盜讓商人繼續運輸及銷售,自己則從每次貿易中抽取一部分收入,只要商業活動持續,保護費可以源源不絕。
一套通行證制度要長期運作,還有一個重要條件:海盜必須遵守自己制定的規則。如果商人已經付款,結果仍然被搶,以後還有誰願意購買通行證?Antony 記載,曾有海盜搶劫已購買通行證的漁船,首領得知後不但要求歸還財物,更命令賠償500銀元。他亦指出,鄭一嫂與張保仔後來採用了類似保護持證船隻的規則。
這個故事很 inspiring。海盜一方面依靠暴力製造恐懼,另一方面,卻必須限制自己手下的暴力,才能維持收費制度的信用。對商人而言,最重要的不是海盜是否仁慈,而是付款之後究竟能否得到保障。某程度上,這種安排具有原始保險的經濟功能,但嚴格來說並不是現代保險。現代保險依靠風險分攤、合約責任及賠償制度;海盜保護費則建立在勒索之上。威脅與保障來自同一個集團,這正是兩者最根本的分別。
後來海盜聯盟並不只在海上收費。他們亦透過岸上代理人向商店、港口商人及沿海村落索取款項,並參與贖金談判、貨物轉售及物資供應。合法與非法經濟之間的界線,遠比我們想像中模糊。海盜慢慢也要懂會計,記錄哪些船已經付款;要有文書,發出通行證;要有代理人,負責收費和處理糾紛。當一個武裝集團發展到這個程度,它已不只是搶劫組織,更逐漸具備某些準政府的經濟功能了。
然而,這套制度亦有致命弱點。海盜勢力越強,收費範圍越大,越直接挑戰清朝政府的稅收及統治權威,而政府不可能長期容忍另一套武裝稅務制度在沿海並存。1810年,張保仔接受清廷招安,廣東大型海盜聯盟逐漸瓦解。從經濟角度看,張保仔的故事反映了海盜活動由臨時搶劫走向制度化勒索,再由國家重新吸收或瓦解的過程,說明保護費可以成為一套相當穩定的收入制度。
唯一問題是,當提供保護的人同時也是製造威脅的人,所謂「安全服務」,究竟是保障貿易,還是利用恐懼向貿易徵稅?這個問題,放在21世紀的國際海洋秩序,仍然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