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正審議特區政府提出的最新修訂,表面上,是修訂《入境條例》,防止不持有有效護照或旅遊證件的人大規模進入香港申請庇護。
但在「新香港」,一切「依法」行事,而「法律」自然有咁broad得咁broad,魔鬼自然在細節。
須知《入境條例》也可以管轄出境,因為修例賦予入境處長以下權力:要任何交通工具提供乘客資料,並有權不讓交通工具運送任何乘客(即任何人)。一旦這權力established,香港人乘搭飛機離境,同樣可以被攔截,而毋須其他法律程序。
//第6A條,賦予保安局局長制定法規的權力:
(a) 就向處長提供該等規例指明的、關乎某運輸工 具、其乘客或其乘組人員的資料或數據,訂定 條文;及
(b) 賦權予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 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正顯示了上述憂慮。這是連大律師公會本身,也自身難保。
其實,根據「新香港」對法律的演繹,要是不讓任何人離境,總有方法。
以上修例,也許只是賦予政府更方便的理據,鋪墊更結構性的下一步:例如日後出入境,都需要某種形式的申請備案,再配合安心出行、信任評級,東柏林化基本上就大功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