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香港人還以正常人、文明人的假定和邏輯,研判「新香港」將出現的事情,與及個人的風險,認為「唔犯法就無事」,而對中共、特別是「國安」如何破「案」的手法尚未熟悉。日前《東方日報》忽然頭條「報導」的「爆眼少女」「潛逃台灣」,就是很好的例子。
表面上,這「只」是政權刻意改寫歷史、顛倒黑白的又一例證,經歷了連7.21都可以化原告為被告的世紀荒謬,一切自然也見怪不怪。但政權的部署,在國安時代,自然遠不止此。
最新發展是《東方》報導後,建制派立刻「定案」,說「爆眼少女案」是一場典型的「假新聞報導」,是「黑暴」利用來「煽動仇恨」、「顛覆政權」、「催生恐怖主義行為」、「勾結外國勢力」的劇本,而一切的「證據」,就是「消息人士」提供給《東方日報》的資訊和照片(至於「消息人士」是否國安,就自行判斷)。
只要以上說法「成立」(政權沒有甚麼官方說法是可以不成立的),「爆眼少女」就會again由受害人變「加害人」兼被告,所以工聯會居然已經要求國安處通緝「爆眼少女」,「罪名」正是國安法的上述四大罪(煽動仇恨去顛覆政權、分裂祖國、搞恐怖主義、勾結外國勢力等)。賊喊捉賊,顛倒黑白,然後再堂而皇之「秋後算賬」,這已經是任何正常邏輯都想不到的CLS。然後,由於爆眼少女案是「黑暴」製作的「假新聞」,這又會成為訂立《假新聞法》的又一「理據」。
不過最瘋狂的還是今時今日的香港法律,已經被「重新演繹」得體無完膚,例如不在現場也可以「串謀暴動」,把「串謀」和「暴動」的門檻都無限降低,正如行使天賦人權的「未經批准集結」也可以坐幾年監,這是把刑罰的門檻同樣無限降低。換句話說,根據工聯會「邏輯」,只要以上述罪名通緝「爆眼少女」,就可以又起出一個「團伙」:一起和她搞文宣「製造假新聞」的(即任何share過有關新聞的媒體和網民),支援過她的律師團隊(包括眾籌的有心人),去到以聲援爆眼少女為號召的一切遊行機會的參與者,都變成「串謀違反國安法」的共犯。這個清單,可以無限延伸,試問有多少當事人會想過有可能被如此追究,還要是以未審先判的「國安套餐」追究?
至於說國安法沒有追溯力,come on,大家也領教過了:首先,國安警可以以其他普通法拘捕任何人,這些法律開宗明義有無限追溯力,而被捕人同樣要享受有罪推論、不得保釋、沒收護照的「國安套餐」;其次,就算你是2019年分享了爆眼少女「假新聞」,然後2021年分享過舉例立場新聞的某段新聞,後者同樣可以算作2019年行為的「continuation」,那正是初選案的「邏輯」。
文革期間,幾十萬宗「冤假錯案」,正是這樣做成的:一宗無厘頭的明屈案,很快就會湊出背後的無數「團夥」,「破獲」一個又一個的「反革命集團」,然後某些牽連者身上又牽涉出「新案」,再無限延伸,令整個社會都人人自危。誰想到如此荒謬的歷史,居然可以在本來的文明之地香港再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