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說過,極權政府的「依法」行為可以非常innovative,隨便找一條條例、九唔搭八的部門,都可以隨便入罪。今天六四紀念館剛被查牌,這次輪到食環署,指紀念館在商業大廈內,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4條,任何人如無根據該條例批出的牌照,不得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公眾娛樂是指《條例》所指的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而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須領取牌照的活動包括展覽和表演等。六四紀念館確是舉辦展覽,但根據同一條文,以往極少執法,一來雞毛蒜皮,二來也有技術性困難,例如只要參觀者是單位的友人去探訪,就可以解釋。而且什麼是「展覽」,也很難定義,假如我的辦公室裝修得很美麗,很多人慕名而來,又如何?而且用同一把尺,學校舉行開放日,會否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剛舉行開放日的警隊,又有沒有娛樂牌?
發展下去,保證每一個政府部門,都有演出機會:
大包圍下,自然想點就點。最緊要佢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