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秋後算賬進入白熱化階段,剛傳來消息是藝人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眾新聞》訊息是涉及2018年立法會補選的涉嫌賄選。任何正常人一聽都會彈起:明哥?賄選?
翻查資料,2018年有兩場補選,3月區諾軒當選,11月李卓人落選,兩次黃耀明都有助選站台,根據《獨立媒體》報導,當時他有獻唱。區諾軒那次唱了甚麼歌,現在未能查證,李卓人那次則唱了《今天應該很高興》和《奮鬥》。
大概沒有人會想到,這樣的助選居然有法律風險,直到兩星期前,有一宗不為外界注意的奇怪新聞:廉政公署落案控告一名2019年區議會選舉的落敗候選人歐頌賢,控告她「涉嫌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她,以及賄選。」
當時ICAC的新聞稿這樣交代:
「被告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以及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a)條。」翻查條例,
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 ——根據同一邏輯,相信ICAC是以區諾軒或李卓人「串謀」黃耀明,向選民「提供娛樂這種利益」,「以誘使選民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去進行「賄選」。字面上,選舉條例能否這樣演繹?不知道。建制派候選人有沒有足以被控的蛇齋餅粽?不知道,但每人心中都會有想像。問題是這類法律,有太多灰色地帶供有關部門演繹,例如肥媽很明顯不時為建制候選人站台,假如用招牌聲音嗌咪、令人聯想到她的名曲《晒氣》,是否算是「獻唱賄選」?不知道。
無論拘捕黃耀明後,會否正式落案控告,這是當局罕有把政治清算行動,延伸到過往甚少牽涉的演藝人的先例。既然「新香港」以這樣的角度演繹法律,把普通法變成口袋法,再加上新加的龐大口袋法國安法,基本上任何人要拘捕、檢控,都輕而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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