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文章
Article
Glocal*s
匯豐銀行已經違反「反外國制裁法」,然後呢?
【突發時空】
2021.07.29

中國通過《反外國制裁法》,最精采的是第12條,足以媲美《港區國安法》把全宇宙涵蓋在內的「慈禧條款」: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換句話說,包括所有金融機構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如果執行或者協助執行美國針對任何中國人的制裁令,就已經違法。而美國的制裁令,卻說明對那些繼續和被制裁者進行業務往來的機構或個人(例如銀行),無論身在何方,都會直接予以制裁,可以是罰鉅款,也可以是終止其使用美元,澳門匯業銀行被美國制裁十多年的案例,就是最好參考。

中國的《反外國制裁法》通過,就會直接把這些銀行逼到絕境:要是執行中國的《反外國制裁法》、不理會美國的制裁,就可能連美元也不能使用;要是執行美國的制裁令,卻可能在中國被「依法」取締。就算執行過程有模糊空間,這樣夾縫中生存,令銀行很快會被逼把業務自我分裂,「中國的」和「非中國的」再不能在同一屋簷下共存。

《反外國制裁法》未知會否成為放進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又一全國性法律,但單看上述第十二條,這裏說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也可以說已經包含全球金融機構。以匯豐銀行為例,南深圳鄭市長公開說「沒有銀行敢向她提供服務,只能收現金」,很可能就隱含了對匯豐的投訴(據說她從前的戶口在匯豐銀行),從這角度看,匯豐銀行已經「違法」。

當然,具體操作可以有很多彈性。如果中國未希望和匯豐翻臉,也可以說是鄭市長「主動」取消匯豐戶口,所以對方並非在主動執行美國的制裁,反正這是中國「法律」,話點就係點。如果中國希望維持香港作為洗錢機器,也可以故意把《反外國制裁法》備而不用,長期威脅香港金融機構、卻不直接放在附件三。但這樣的火喉很難拿捏,很容易擦槍走火,一切都是朝全球金融脫鉤的方向加速,勿謂言之不預。

您正要查閱的內容,目前僅限付費訂閱會員收看
立即加入會員,即可獲取全站閱覽權限
留言板
加入會員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