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無所不能、壞事無所不為,打擊眾籌成了一大目標,最新發展是拘捕了「香港自由之書」負責人,說他們眾籌得到款項後,部份用作私人用途(例如買名牌手袋)。這和早前老師楊博文被控眾籌後買樓比首期的邏輯,一模一樣。
南深圳公安強調:假如眾籌後的用途,和眾籌時說明的用法不符,就是洗黑錢。問題是這裏的灰色地帶極多,假如這就是洗黑錢,恐怕絕大多數建制組織負責人都已犯法。
我們不知道具體案情,但就是「香港自由之書」負責人購買名牌手袋,怎證明那是用了眾籌款項?假如眾籌是捐款到個人戶口,怎能證明她不是以個人其他財產購物?眾籌是說支援被捕者生活開支,怎能證明購買私人物品肯定不是用去支援被捕者?假如用眾籌款項投資或購買物業、而增加受助人士可潛在使用的資源,這又怎能說是不符合眾籌宗旨?
還記得優品360申請天價抗疫基金,然後用這些supposed協助員工的錢投資新office,當時老闆的辯解就是「公司一直都想投資、怎能證明和抗疫基金有關?」同一道理,無數政府委員會私相授受派給建制派衛星組織的經費,聘請的「助理」都兼任和申請書不符的工作,難道不應該被捕?
然而,南深圳根據「國情」,自然只能選擇性執法。忠誠廢物是一回事,反對派是另一回事,而且此例一開,那些宗教團體恐怕還要後患無窮:怎能證明教徒奉獻後教會用來買檸檬茶的錢不是「洗黑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當一個政府失去一切公信力,卻天天靠嚴刑峻法「維繫管治意志」,下一代在這樣的環境長大,又會學到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