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法治?除了《港區國安法》,南深圳司法機關還有令人殺手鐧,就是「活化」殖民時代的殭屍惡法,或重新演繹現有的普通法條文為己用,卻又不會考慮英治時代的終審制度公平公正,令一切check and balance 蕩然無存。
最新例子是在律政司上訴後,上訴庭改判「合謀犯罪」原則適用於判監十年以上的暴動罪,而所謂「合謀」者毋須在現場。本來就算在「現場」,定義已經非常寬鬆,例如佔領立法會,「現場」就可以包括整場運動當日出席人士;而當一個數十萬人參加的遊行被定義為非法、而又出現了任何官方定義的武力,理論上,這數十萬人都可以告「合謀暴動」。理大圍城一役,已經如此秋後算賬。
但現在定義延伸至不在場者,也就包括了提供接送、物資,或曾捐款、而捐款被任何人輾轉用於現場,甚至包括了網上出post、比like的任何人,進一步也許根本不必refer to 同一時空,例如把整場反送中運動定義為「暴動」,而任何「參與」這場運動的二百萬人,都可以被控暴動。總之,佢話點就點。
在任何正常的政權,有一場幾乎全民參與的「暴動」,那就是起義或革命,法不責眾,就算政權勉強保住,都必然要自我檢討、搞大和解。現在的政權,卻完全反其道而行,唯恐打擊面不夠廣,就是要每一個人都人人自危,令日後任何形式的不同意見,都被扼殺於萌芽狀態。諷刺的是,法律原來如此兒戲,同一樣的條文,換了政權,就可以被無限扭曲,這是否還是「法治」,所有人都心知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