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的恐怖,在於同一樣的人,在全新的「社會」,就會自動波突破一切文明底線,卻用同一樣的說話、同一樣的制度,而成為魔鬼。
舊香港的「法治」,淪為今日「南深圳」的「依法」,又是最新例證。
初選莫須有「案」,根本審都未審,一如整條國安「法」,就是赤裸裸的恐嚇。為了恐嚇而恐嚇。刻意擺明唔講道理、而且唯恐你誤會他們會講道理的恐嚇。
1. 對這些毫無殺傷力的人,為甚麼要清晨六時爆門入屋拘捕?幾年前的佔中案,還只是預約拘捕。
2. 為甚麼搜這些人的家,還要搜他們父母家?(從一些被捕朋友得知)
3. 手銬只是被捕人士反抗或有可能逃跑時使用,為甚麼家中拘捕,就要用手銬?
4. 國安法本來說是「根據香港普通法原則」使用,一開始卻設計了鐵鍊纏身、五花大綁的「示眾」待遇,只是拘捕、甚至還未起訴,已經要如此造型亮相,這是為甚麼?
5. 一宗案件,每人都有不同情況,即使是那些理大案,控方也會根據細節分堂處理。初選案47人,戴耀廷和林景楠的角色就完全不同,刻意安排所有人一次過過堂,連被告欄也坐不下,可謂香港自古以來第一次,難道沒有第二個庭可以使用?
6. 47人辯護律師發言,就算再簡單,也不可能一天內完成,肯定要馬拉松進行,為甚麼不晚上休庭,而要等到凌晨二時多才在眾人暈倒送院後,勉強宣佈明天再審?連控方律師的身體狀況也支撐不了,何況被告?
7. 被告還未被判能否保釋,這一晚幾個鐘頭的「休庭」本應可以回家休息,卻已經被判要懲教處和警方「看管」,也就是進入收押所,除了不合理,程序一輪折騰嚇,根本不可能休息,進了去就要回到法庭,這除了徹頭徹尾是玩人,還有什麼?
8. 這天是控方忽然提前一個多月選擇控告,但卻要求押後三個月才開庭,理由是證據需要時間調查。為甚麼不是調查完了,才決定控告?這豈非自己說明根本未有足夠證據起訴?
9. 控方堅持不能保釋、堅持押後三個月才開庭、又堅持提前結束保釋期控告,完全就是為了各人未審先坐三個月,而且還不保證三個月可以調查完畢,豈非把無罪假定的香港common sense推翻得淋漓盡致?
10. 法庭讓公眾旁聽是基本透明要求,但這樣的被告陣容,怎可能有足夠位置讓公眾監察?但以這原因封鎖法庭,乃至連辯方律師返回法庭也要拘捕,始作俑者卻是控方和警方的安排,這豈非本末倒置?
還有無數細節,但已經數不下去。這樣明顯玩嘢,一來自然要向全香港宣示「南深圳」幹部、公安、國安的「威風」,讓所有「舊人」都要識相適應「美麗新時代」,殺雞儆猴,至於受眾是口服心服、還是產生刻骨仇恨,他們全部在意,甚至後者更好。
此外,恐怕還要向當事人傳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國粹」,往後自然有人逐一接觸,假如能協助指證所謂「幕後黑手」,待遇就可以「改善」。這一套,完完全全是北深圳的做法,現在,卻在一批受過普通法專業訓練的香港司法人員手中進行。
而這案,甚至還未開始正式審,就「精采」如此。美麗島大審的恐怖,恐怕還不及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