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最新出現的修例,針對日後公職人員宣誓、DQ任何廣義公職人員(包括民選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的最新法律定義,在普通法角度,內容極度creative,完全顛覆了我們一生人對「法律」語言的認知。為了與時並進,必須加以學習:
1. 「任何人作出或意圖作出下列行為」,就不屬於擁護基本法或效忠PRCHKSARG,而如何研判「意圖作出」這些行為,完全依靠讀心術;
2. 「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損害整體利益」已經很vague,「作出傾向損害整體利益的行為」更不知是甚麼grammatical structure,例如講一句粗口鬧特區政府不能損害整體利益、但可能已經是「傾向損害」;
3.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正是中國邏輯holistic concept的反映,概念就是可能我認為這是對香港好,卻被研判只是「局部利益」,但由於不符合「更高的利益」,所以已經不符「整體」利益而違法;
4. 「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的提案」,大概就是unconditional,但假如我不斷有條件反對提案、或不斷以不同原因反對提案,似乎依然等同「逢中必反」地違法;
5. 利用選舉進行「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變相公投」本來就沒有、也不可能有法律定義(否則就不會有引號),「任何形式的變相公投」更是可以涵蓋一切,例如我參選時說要選民表態反對填海,也可以說成是「變相公投」;
6. 至於甚麼是「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對抗」又是典型Chinese,假如特區政府堅持填海搞明日大嶼、而我反對,似乎已經是「對抗」;
7. 「作出基本法23條規定禁止的行為」屬不擁護基本法,但23條卻未立法,也未知道怎樣定義那些行為,卻居然跨時空先在另一法律出現,即使有心守法也不知從何說起;
8. 「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下列法律行使職能」屬不擁護基本法,這裏的「中央政權機關」基本上包括了所有中國官員,而中國憲法根本可以取消香港特區,這就是任何中國內地官員對香港的任何「行使職能」都不可以反對;
9. 「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這裏輕輕巧巧,比國安法的「外國政府」還多了「或組織」,理論上外國媒體也是「組織」,投稿外國媒體評論特區政府或許已經可以是「尋求外國組織干預」;
10. 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宣誓,都不是向各自的議長宣誓,而是變成向行政長官或其代表宣誓,這種監誓的改變,已經徹底打破三權的「分工」,即使是中國人大也只是向委員長宣誓,反映香港的「民選議員」為行政部門服務的新性質,甚至比正式奉行單一政體的中國內地更「嚴厲」......
其他精彩條文甚多,不能盡錄,繼續討論下去,實在虛耗人生。總之,玩到咁爛,你話點就點啦,最緊要你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