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最新發展,是保安局正草擬又一條新法案,針對禁止侮辱公職人員,也就是由原草擬的辱警罪,擴展到所有全體公務員。
或許會問:既然有了「引起憎恨」的罪,為甚麼還要多此一舉?
其實很簡單:「侮辱公職人員」,可以並不引起憎恨政府,例如以反諷形式嘲笑特區政府官員、甚至是一幅諷刺漫畫,只要當事人是方丈,就算全世界都當作無傷大雅的笑話,就已經是「侮辱」。
另一個關鍵是「公職人員」的定義:假如全體公務員日後都要宣誓,然後卻又受到這條法例保障,也就是說你在街市,被食環署基層人員不慎撞到、情急之下說了一句「仆街」,可能已經犯了「侮辱公職人員罪」。
以上內容,假如有需要,隨時也可以聯繫到「顛覆」一類國安法罪行。
到了那時候,還有甚麼言論自由存在,自然心知肚明。
另一個副作用,就是增強加入公務員團隊的吸引力:雖然犧牲了個人自由,但卻能享有「不被侮辱」的特權,一來一回,加上待遇始終良好,滿足了人性生物層的一切需要,就能輕易填補那些辭職、移民的公務員空缺。而日後的九品芝麻官(可能只是一名基層合約公務員),越來越有「官威」,也是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