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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復活:一夜之間,國安法變成有罪假定
【突發時空】
2021.07.29

昨天黎智英案上訴判決,而昨天晚上,就在台灣遇見同一機構的高層。而事實上,就算是路人甲,對這樣的判決,也只會無言。

律政司的理據是,香港的普通法法律有無罪假定,但國安法屬於另一個體系,屬於無罪假定並不存在,由於黎智英被控的罪名足以判決終身監禁,所以不應予以保釋。

但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條:「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換句話說,根據上述「邏輯」(or whatever la),雖然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有無罪假定,但這個「假定」純粹是一個「學術討論」,至於在操作層面,這「假定」並不能賦予被告的保釋權,也就是毫無意義。

進一步推論是,任何以國安法控告的人,都可以不經審訊,就被無限期關押,儘管「學術上」,他們依然是「無罪」的。

而且,即使他們是「無罪」的,國安公署依然可以根據種種理由,要求他們「送中」審訊。

說到這裡,還有人會認真研究國安法的條文嗎?基本上,每一個字眼都好像是法律用字,但其實又是毫無意義,明明說假定無罪,實質效果卻是假定有罪,這樣的語言偽術,放在21世紀的國際大都會,好比《大清律例》忽然復活,令人無言。

昨天資深大律師排名第十一的湯家驊忽然說出數年來第一句人話,說「無罪假定」說「真丟臉」,不少人以為他忽然清醒過來。其實,他的意思很清楚:控方應該說「國安法沒有必須保釋的假定」,不能「丟臉」地坦承「有罪推論」,這是嫌對方的語言偽術沒有他精通之意,大家千萬不要誤會。

上行下效,前線警察隨便指控任何人「違反國安法」,更是不需要理由:一句話,一個動作,一個眼神,就「夠做」。

這時候,想到古巴比倫律法,淫婦在水中沉下去就是有罪,不沉就是無罪,是為「神喻法」,介乎有罪與無罪假定之間,起碼比港區國安法「嚴謹」。

學海無涯,國安法實在是一部非常精彩的著作。香港人,2021年,有排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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