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細節公佈越來越多,也越來越「精彩」,最新推出了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其隨心所欲程度可謂「坦蕩蕩」,不過最值得國際關係研究者注意的,還是其中第五點:「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先看條文: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至於刑罰:
「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任何正常人看過條文,自然會一頭霧水:為甚麼外國組織、台灣組織要和香港警方合作?即使簽有引渡條例,也沒有這樣的義務,何況大量國家和香港的引渡協議今後相信很難保持。台灣更是從來沒有類似協議,否則就不會有「陳同佳案」和整個《逃犯條例》的出現。既然香港警察根本不可能對上述條文「執法」,而且這樣寫出來,肯定引起國際社會更大譁然(雖然特區政府早已不在乎),為甚麼還是一意孤行?
首先,任何不和特區政府合作的外國組織,就可能被標籤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日後任何海外港人、留學生和它們交往,都有違反國安法的風險。那時候,參與海外香港人政治組織的港人,理論上也在「犯法」,一旦回港就可能被捕;即使不回港,根據這條例,資產也可以被充公。這是希望把海外香港政治組織的能量降低,讓他們的海外會員也投鼠忌器,即使身在旅行中的台灣、留學中的英美,也擔心光顧台灣黃店、出席美國示威會「觸犯國安法」。不過這還只是次要。
更重要的是「代理人」這個名詞。假如某個香港居民,被指為某海外政治組織的「代理人」,其實誰是代理人,就是國安說了算;而香港警方需要他們提供的資訊,可以是一切。結果,願意為海外團體當「人頭」的香港人,就會越來越少。背後,這完全是針對國際NGO的運作:國安法通過前,大量國際NGO以香港為支部,進入中國內地,但隨著近年內地嚴打NGO,早已風聲鶴唳。現在連香港也來這麼一套,國際NGO的「中國線」,就全面崩潰。「代理人」被要求提供的資訊,似乎更多是和國際NGO在中國內地的活動有關,現在乘國安法的機會,一併處理掉。
過去數十年,國際NGO在香港貢獻良多,直接令香港文化變得多元、也更與全球普世價值接軌。俱往矣,紫砂茶壺已經被人為摔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