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條文終於公佈,範圍定得最廣的,首推關於「分裂國家」的第二十條,因為除了打擊港獨,還直接涉及台灣。對經常往來港台兩地交流的朋友,必須特別注意。
先看條文: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上述三點,假如應用到「港獨」身上,大概分別指明確主張香港獨立、主張通過修憲達到實質獨立的「法理獨立」、和主張英國管治的「歸英派」。由於「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按字面解讀,甚麼是「參與實施分裂國家行為」的「行為」,可以訂得很闊,自行領會。
這裏想說的,是另一層面:「將中華人居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這條文,也適用於台灣。
在台灣政壇,雖然明確主張「台獨」的主流政黨不多,但民進黨雖然名義上廢除了台獨綱領,歷屆民進黨政府提出的兩岸主張(例如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加上國民黨李登輝時期提出的「兩國論」,都被中國官方批評為搞「漸進式台獨」、「實質台獨」、「法理台獨」等。北京高調批評蔡英文,就是因為她沒有明確承認「九二共識」,這已經足夠被演繹為「非法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
對香港人而言,大概沒有能力「組織」、「策劃」、「實施」「台獨」,但「參與實施」的範圍,卻可以隨時誤中。例如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整個台灣政策,都可以說是符合上述第二點,而與台灣執政當局交流,會否已經是「參與實施」這種「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每年台灣大選,陸委會都會招待大量香港觀選團,成員包括建制派議員,這又是否「參與實施」「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2003年,當時還是處於最激進光譜的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到台灣參加研討會,主辦方是李登輝支持的群策會,協辦方是民進黨政府的陸委會,開幕嘉賓是陳水扁,而劉慧卿因為說了句「不管兩岸統一、還是台灣獨立,只要是台灣人民的意見,我都尊重」,就被指為「台獨言論」。雖然是17年前,當時已經彷似預演了今天的情況:劉慧卿當時的邏輯,類似後來香港「自決派」的理據,當時就被建制區議員指為「對基本法發假誓」、要求警方對她拘捕,可見這類思維早已在北京部署當中,只是今天終於化為法律而已。
假如案例發生在立了國安法後的今天,香港人在類似場合,再發表類似講話,雖然只是說「尊重台灣人民」,很可能已經犯了國安法第二十條。甚至再退一步,假如只是出席、而沒有發言,但組織單位的背景在北京眼中就是搞台獨,這名香港人是否依然犯了法?不知道。
邏輯上,只要進入台灣,就要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不可能認可「中華民國」,這就是「兩國論」。而申請簽證,必須簽名認可「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行為也是根據這政府的規範,很難不說是「參與實施」「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然則條線點劃?
在民情相對平和的2003年,劉慧卿的台灣行,也演變成極左派眼中的「重大政治問題」。在2020年,又會怎樣?未來正正常常的港台民間交流,怎樣才能避免觸碰政治地雷?我們真要走到日常生活泛政治化的一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