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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雙方如何各自表述《中英聯合聲明》——並回應網友P(上)
【咫尺地球】
2021.07.29

自從長大了,已經多年沒有參與年輕時的筆戰,直到日前看到《立場新聞》一位著名「P」的網友,回應月前筆者在社交媒體發表關於《中英聯合聲明》的文章、YouTube,寫得十分認真有心,令人感到多年沒有的欣慰。假如三十多年前的香港領袖有今天一代人的視野,香港會否淪落到這局面?

這位網友引述不少國際法論點,主要回應筆者三點:

(1)前文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是一個「Declaration」,失去了不少「Treaty」可賦予的保障,而P君認為雖然只是「Declaration」,但不代表約束力比「Treaty」低。

(2)前文認為中方對《中英聯合聲明》在1997年後的具體執行缺乏第三方保障,只能靠自我約束去實踐,P君認為因為(1),中方也認同聲明在國際層面有一定約束力。

(3)前文認為香港的「一國兩制」缺乏國際監督,不像奧蘭群島自治的案例,P君則強調香港本來屬於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列表之中,因此「如果英國放棄管理香港,香港將根據國際託管制度接受其他國家托管」。

字裏行間,感覺到這位朋友很希望用自己的知識,為香港人做一些實事,背後情感,令人動容。我們何嘗不是?然而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畢竟有其宏觀框架,我們始終要坦然面對一些事實,再一起想辦法。

《中英聯合聲明》包含各說各話的部份

這位網友和前文說的,其實沒有太大衝突,只是集中引導了思考某一個方向而已。先說第一點,參考國際法字典,「Declaration」在國際關係,通常指一份單方面或雙方面的「聲明」,內容「可大可小」,很多時候來自國家宣示立場,所以不一定具有binding effect;即使是雙邊簽訂承認其約束力,因應其內容陳列的方式,就具體事情的法定保障,往往不同Treaty。這方面的文獻,可參考呈交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文件:Guiding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unilateral declarations of States capable of creating legal obligations, with commentaries thereto (2006)。 這自然不代表筆者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沒有約束力,但我們必須理解,由於《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Declaration」,內裏包含了中英各說各話的部份奇怪表述,在這些部份,就導致目前出現的各說各話,結果雙方對何謂約束力就莫衷一是。

《中英聯合聲明》前後有8點,其中第4-8點,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同意」,也就是雙方都沒有分歧的。但提綱挈領的第1、2點,就是各說各話:

l 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l 第二點:「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換句話說,在中方角度,自然和英方觀點相反:根據中國一貫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的立場,香港的主權「自古以來」都屬於中國,只是因為某種沒有說明的原因,而暫時沒有行使(即所謂「suspended sovereignty」),並決定在1997年7月1日「恢復行使」,當中沒有承認英國對香港的主權有任何法定角色。到了後面,第四點也只是說「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假如看中方自己演繹的前文後理,就是中國一直擁有主權、只是暫時找英國人幫忙做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到了1997年7月1日,就不用了。看英國聲明的第2點,也沒有提及《南京條約》、《北京條約》等,但也模糊說「交還」,大概這已是中國能接受的極限。如此操作,就是為了避免中國承認英國的「香港前宗主國」地位,與及避免引起歷史索償、事後監督一類問題,這可是中方精心部署的。

回應P君的第二個關於約束力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對我們今天最關鍵的重點,屬於第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也就是成立特區、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方針。唯獨這一點,卻不是中英雙方公同聲明,而是中方單方面發言,因為中國要強調,這些都是中國內政,否則用字就會和第4-8點一樣,都是兩國聲明了。中國自然不可能說《中英聯合聲明》沒有約束力,但卻強調1997年後,英國在香港「沒有主權、沒有治權、沒有監督權」,就是這邏輯。在中國眼中,「五十年不變」是一個循序漸進(退)過程,「高度自治」只是權宜之計,自然不會接受這個過程需要接受英國監督。

「五十年不變」:誰來定義?誰來確保?誰來監督?

談及這問題,這裏涉及《中英聯合聲明》的「複合性質」:這份「Declaration」,涵蓋了兩大非常不同的內容,在古今中外,很難找到另一個例子(除了《中葡聯合聲明》)。《聲明》第一個目的,就是處理香港在1997年7月1日的主權移交,這和大多數同類協議大同小異,例如美國把巴拿馬運河區交還巴拿馬、把琉球交還日本等。但《聲明》同時有第二項內容,就是說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後的50年,以哪一種方式被中國管治。這可是一個橫跨50年時空的承諾,卻沒有任何確保機制。正常邏輯是,假如中英雙方都同意1997年7月1日後,香港必須要那種方式管治,有所偏離即是違約,理應需要一個雙方都認同是否合乎聲明大方針的機制,否則只會各說各話,而現在正是如此:中方強調英國沒有角色,無論是演繹、仲裁、執行,都沒有。

相反在奧蘭群島,芬蘭政府是否落實其高度自治,由於芬蘭政府本身就是利益攸關方,自說自話說「已經充分履行」,自然是沒有公信力的。所以奧蘭的自治,就是由有份簽約的各國、和主理奧蘭問題的國際聯盟(及後來的聯合國)負責把關。由於《中英聯合聲明》沒有這樣的機制,而中國又把香港未來管治方針那個第3點排除英國在外,再加上使用的字眼,一律是方便搬龍門的中式法律詞彙(例如「依法」),無論香港怎樣變型、走樣,中方自然單方面永遠得出「聯合聲明有效落實」的官方結論。

至於聯合國的角色,如前述,在《中英聯合聲明》純粹是被備案(不像國聯在奧蘭群島的角色);而香港在1972年被剔除那份非自治領土名單,除了是按剛加入聯合國的中國要求,也是英國同意、聯合國也沒有反對的。而聯合國卻曾經反對了其他這類剔除行為,例如葡萄牙早年說它的殖民地都成為「海外省」,屬於「本土」一部分,應該delist,就不被聯合國信服。然而,這一點依然是重要的,因為埋下了伏筆,這涉及複雜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細節。以上提及的操作,在中方眼中,自然有其倫理,但在西方眼中,則有完全不同的研判,無論哪方立場的朋友,都應該詳細思考雙方理據。關於西方的可能回應,下回再述。

明報筆陣,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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