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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緣家書大長篇】 陳虹秀案告訴了我們甚麼
【隨緣家書】
2025.06.12

社工陳虹秀本來被判無罪,而被「新香港」政府上訴,最終變成「暴動」罪名成立。這宗案例,又告訴了我們甚麼?

本來同案被判無罪的,並非全部都被律政司上訴,相反有些後來據說收到了不起訴通知書,假定事情告一段落。如果你是當事人,會否覺得可信?如果是舊香港,應該是可信的,因為這是正式法律程序的一部份。但在「新香港」,早就進入「輸打贏要」的「依法治國」時代,就算根據普通法不再控告同一罪名,也隨時可以控告完全無關的另一條罪,例如煽動、襲警或傷人。而且就算不再檢控,只要人在香港,難免會成為國安的定期約談對象,那時候説甚麼、不說甚麼,心裏沒底,只會不勝其煩。

舉一反三,對陳虹秀本人而言,正好體現了政權的這些特色。

今年是2025年,而政權依然在繼續秋後算賬2019年的事,無視不少前主流建制派呼籲特赦、放下政治包袱、輕身上路,半點和解跡象也看不到,反而越收越緊。這背後反映了北京思維、還是前線國安及警務人員的官僚利益,從前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不贅。

為甚麼一定要對陳虹秀上訴,自然因為她的知名度相對高,而政權對所有居於前線領導地位的都不願意放過,還要用這些案例整肅各個業界。除了在本地「釘牌」,恐怕政權還會嘗試影響專業人士的海外就業,起碼加強其成本、代價,這是少數他們懂得做的事。

根據法庭的判決,除了無視辯方提出的所有環境證供,還落實了一點很重要的假設:警察執行任務時永遠是對的。根據「新香港」法庭的邏輯,既然警察不可能錯,陳虹秀在現場的角色就不可能是調解,而一定是加強了另一方的抗爭情緒,無論她說了甚麼、沒有說甚麼,做了甚麼、沒有做甚麼,原告變被告的荒謬之處,和721林卓廷案如出一轍。在正常國家,如果警察行為不當,民間自衛回應、自發調解,起碼在法庭上有機會被接納,但在「新香港」,已經沒有這樣的選項。在維穩體制,警權比政府任何部門的權力都不受制約,這在中國大陸是常識吧,但「新香港」的舊律師還是需要「再教育」,才能消化。

陳虹秀的入罪邏輯,也很有中國大陸「尋釁滋事罪」的影子。也就是無論你說的有沒有道理,爭取的訴求有多合理,只要聚眾、引起「社會不安」,就是「破壞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因為這個社會信奉一項凌駕性的「價值觀」,就是遵守政權的一切指示達到「和諧」,不容任何藉口破壞。《港區國安法》雖然沒有包含這一條,卻已經在現行法律入面改頭換面地出現,例如通過「破壞社會安寧」的角度以煽動罪、暴動罪控告,或基本法23條內的任何一項,反正理由是彈性的,背後的倫理則一。就像近日聖保羅學生在中國大陸交流期間離奇死亡事件,在舊香港肯定是連日頭條,現在連舊生聯署查真相也被疑似立刻叫停,否則可能已經是「尋釁滋事」了。

想想到了2030年,也就是反送中運動之後十多年,林卓廷、王宗堯、陳虹秀可能依然在獄中,外邊的人則不得不裝作一切如常,一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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