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條文一出,全球譁然,除了因為條文本身的Chineseness,也因為世界各國原來都在這法律涵蓋範圍內。這種氣魄,比起向全球所有國家宣戰的慈禧太后,自然毫不遜色,但假如認真執行,又會生出哪些國際風波?
先說第六節「效力範圍」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也就是說,任何香港人、香港公司、香港NGO,即使在海外,也在港區國安法管轄範圍內。舉例,根據7月1日香港警察執行國安法的案例,假如有香港移民、香港留學生在台灣參與遊行,揮舞「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又或在台灣的集會帶了一個手機,上面有一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貼紙,已經可能犯了「顛覆國家」或「分裂國家」罪。香港醫學生在美國大學寫論文,要是附和袁國勇教授的武漢肺炎觀點、將之發表,根據人大代表的演繹,可能已經是「勾結外國勢力」。
簡單而言,背後的精神,就是要香港人到了世界各地,都不得自由,否則就要預備終身流亡,或回來香港「投案自首」。
至於如何在海外蒐證,這些「罪名」在世界其他地方,自然是鬧劇,不可能依靠當地執法人員。那是否要由香港特區政府向全球派出警察,讓散居世界各地的「香港疑犯」「證據確鑿」「法網難逃」?還是要鼓勵散居在全球各地的藍絲、甚或內地人「協助特區政府監督」,遇到「疑犯」就拍下照片「舉報」?這些行為,所在國家又會如何想?
不過,更精彩的還是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根據內地法律專家,即使是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也沒有這種「對外管轄權」,港區國安法的三十八條,確是中國法律史上的里程碑,因為涵蓋範圍,就是全地球的全體公民,乃至外星人;沙特阿拉伯有一位被授予護照的機械人,大概也在港區國安法管轄範圍當中。
參考第二十九條、三十條「勾結外國勢力」的條文,基本上,過去一年為香港發聲的所有國際政客、NGO,都是疑犯。他們包括美國總統、內閣、參眾兩院全體議員,無分黨派,齊齊有份,至於賦予BNO平權的英國政府、設立援助港人熱線的台灣政府上下,自然也一律應該被「繩之於法」。一旦特朗普、約翰遜這些公然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疑犯」訪華,假如北京不將其「依法」拘捕,成何體統?
回到現實,特區政府自然不可能對各國政要、社會賢達權貴「執法」,但過去一段長時期,在中國被捕的外國人案例,卻非常可能適用於港區國安法。例如去年被中國內地政府拘捕的前加拿大外交官康明凱(Michael Kovrig)、商人斯帕弗(Michael Spavor),前者還要是駐港前領事,官方理由就是他們當間諜;雖然全球普遍認為他們是孟晚舟案的人質,當然根據中國官方說法,兩案沒有關聯、二人「證據確鑿」。港區國安法訂立後,又會否忽然在香港發現更多「加拿大間諜」,足以「繩之於法」?
至於美國人在美國本土參與聲援香港的示威,屬於第三十條「其他形式的支援」,假如他們入境香港,會否已經足以被捕?那些在國際期刊批評港區國安法的國際學者,一旦到香港交流,是否要直送白屋?
身為香港人,實在為特區政府有了這條如此powerful的法律,感到無比自豪。
厲害了,我的國。